【以案釋法】別把摩托不當車,酒駕照樣擔刑責
2024-07-01 16:27:02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馬志軍 | 作者:周宇婷 李茉莉 | 點擊量:10144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周宇婷 李茉莉)
總有人片面認為
摩托車不算“車”
喝了酒還能騎上心愛的小摩托
實際上酒后駕駛摩托車
也可能涉嫌危險駕駛罪!
案情回顧
2024年2月,鐘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平江縣某鄉(xiāng)鎮(zhèn)的道路上行駛時,與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相撞,造成兩車受損。經(jīng)鑒定,鐘某某的血液樣品中檢出乙醇成分,含量為181.85mg/100ml。經(jīng)認定,鐘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。
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后,以犯罪嫌疑人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,向平江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。平江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依法提起公訴。最終,鐘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判刑。
檢察官提醒
檢察官提醒
酒駕查處不只是針對小轎車、貨車,對于二輪摩托車和三輪摩托車,也是酒駕查處的重點。檢察官提醒廣大駕駛?cè)藛T特別是二輪、三輪摩托車駕駛?cè)耍杂X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(guī),樹立安全文明駕駛意識,自覺抵制各類交通違法行為,牢記“喝酒不開車,開車不喝酒”,確保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第一百一十九條
“機動車”,是指以動力裝置驅(qū)動或者牽引,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(yè)的輪式車輛。
第九十一條
第一款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,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,并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。
第二款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,由公安機關(guān)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五年之內(nèi)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。
責編:馬志軍
一審:許新文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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